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物价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对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即: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免收停车服务费。同时,《通知》鼓励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免收停车服务费。
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继续享有进入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按现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在破解停车难题中创新思维,利用车辆潮汐流动的特点,在车辆停放管理中引入空间置换概念,通过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既降低了停车成本,又提高了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缓解了停车矛盾。
《通知》进一步明确,到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工作时间内),需在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设施临时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借鉴国内一些城市的做法,《通知》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利用“潮汐”现象错时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费。(镇江日报 姚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