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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8年度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7-24   来源:镇江文明网

各辖市、区委宣传部,镇江新区党工委宣传部,镇江高新区党群工作局,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繁荣镇江文艺创作,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根据《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管理办法》(镇委宣〔2017〕62号),现就2018年度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的文艺创作生产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文艺创作生产项目;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文艺创作生产项目。
    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改革开放4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的项目,以及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项目。
    二、资助范围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门类包括:戏剧(不含小型剧目、节目)、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歌曲、文学类图书(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等。
    三、资助方式
    (一)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资助额度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核定资助金额。
    (二)资助款项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原则上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经首演(首映、首播、首次出版)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凡在镇江注册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镇江籍户口或取得镇江市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定向为镇江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并符合《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均可申报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
    “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四类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歌曲、文学类图书”两类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或个人。具体条件:
    (一)2015年6月30日前在镇江市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二)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在《2018年度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其中一家单位(或个人)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四)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创作制作的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或版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五)已获得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的申报主体,在项目未通过市委宣传部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原则上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申报同类项目的资助。
    (六)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审查,项目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项目资助。
    (七)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市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得申报项目资助。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登陆镇江文明网(
http://jszj.wenming.cn),在网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2018年度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表》,8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稿送交所在地宣传部门或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有关单位。
    (二)各地宣传部门和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有关单位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9月7日前将《2018年度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汇总表》《2018年度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纸质(各一份)和电子稿报市委宣传部。
    (三)市委宣传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一)《2018年度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证明材料。个人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单位提交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017年度财务报表和2018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相关材料:
    1.戏剧项目,须提交剧本、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舞剧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
    2.电影项目,原则上在江苏立项,须提交剧本、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电影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主创人员(导演、摄影、美术、主要演员等)合约、主要合作方合约等。
    3.电视剧项目,原则上在江苏立项,须提交剧本或分集梗概、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复印件、主创人员(导演、摄影、美术、主要演员等)合约、主要合作方合约等。
    4.广播剧项目,原则上在江苏立项,须提交剧本或分集梗概、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歌曲项目,须提交作品创作意向说明、歌词和完整乐谱。由单位申报的,须附上词曲作者授权证明复印件。
    6.文学类图书项目,须为市内原创作品,原则上在江苏省内出版社出版,提交5000字以上作品的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初步完成稿。由单位申报的,须附上作者授权证明复印件。
    (五)由多方联合创作生产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样片、音像资料等。
    七、签约实施
    确定为资助项目后,申报主体须接受并签署由市委宣传部制定的《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协议书》(简称《项目资助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八、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9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须向市委宣传部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海报、演出说明书、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市委宣传部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和《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不合格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的项目实施主体,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项目实施主体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市委宣传部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返还资助款项。
    九、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准备,组织动员相关创作生产单位和广大文艺工作者高质量、高水平地申报项目。
    2.各单位要对照《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审查汇总工作。
    3.各申报主体要认真填写和上报材料,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简明扼要。
    联系人:刘昱,联系电话:84424801,电子邮箱:
zjxcbwyc@163.com

   

 

 

中共镇江市委宣传部
                     2018年7月24日

 

    附件1:《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管理办法》.doc
    附件2:2018年度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汇总表.doc
    附件3:2018年度镇江市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申报表.doc
    
责任编辑:武 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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